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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 生效 代理
恒通公司与四冶建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贰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贵院审理的(2014)川民终字第430号一案,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的委托,我受指派作为其二审
20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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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中法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中法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状 经济案件、民事诉讼、上诉、法律顾问、刘应为主任律师、治坛律师
20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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